城市规划师报考及免试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考四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6、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9、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10、原人事部、原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考部分科目(考二科)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 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或取得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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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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