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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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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南昌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关制定了《南昌海关规范申报进口商品目录(一)》(见附件,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现予公布,有关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应按以下规定填报:

(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三)商品名称应当规范、明确,规格型号应当详细、具体,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具体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如进出口商品无“规范申报要求”中的项目,申报时应注明“无牌名”或“无型号”等。

(四)规范申报要求可与商品名称结合申报。如:“挖掘机”的规范申报要求为:“根据税则分类申报种类和工作方式(如轮胎式、履带式,上部结构可转360 度的等)”,申报时可将商品名称与规范申报要求结合起来申报为“**品牌可转360度的履带式挖掘机”。如为旧挖掘机还应申报出厂年份,在境外已使用年限,进口后尚可使用年限等。

(五)对于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符合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有关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的申报,应该按照公告内容进行填报。否则,则按下列要求申报:

1、铜、铁矿砂及其精矿等商品应申报主要金属的品位、用途,状态等。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如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尚未确定,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交有关单证并随附合同、发票等相关报关单据;在确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后,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并随附最终发票和具有资质的发证机关出具的重量、品质证明进行补充申报(二次报关)。原则上补充申报企业应在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后的7日内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企业申报之日起的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2、化工产品应申报中英文品名,成份和用途。

3、材料性商品应申报成份和用途。

4、机电仪器产品应申报牌名、规格、型号和功能(用途)。

5、机器零件应申报材料构成和用途。

上述未列名的其他商品,应至少填报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内容中的一项。

三、凡列入《商品目录》的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商品目录》中的“规范申报要求”填制报关单,未按“规范申报要求”填制的报关单(合并归类商品除外),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四、为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时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料件备案时应按前条规定申报商品名称与规格型号。在公告下发前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申报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照章征税的减免税货物比照前款办理。

五、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申报时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有关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六、我关将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随时对《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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