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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6/2/16 16:5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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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参加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对象范围?

答: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的,并在福建省内企业注册人员以及外省入闽企业已登记人员均应参加。

二、为什么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评价采用公布良好或不良行为方式?

答: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动态监管信息是实时动态变化量较大,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而房地产类企业、勘察设计类企业的监管信息动态变化量较少,实行量化评分的意义不大,因此采用公布良好或不良行为的方式。

三、对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价审核、异议处理谁负责?

答: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执业注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我省各级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由所在企业向省住建厅申报。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行为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四、如何应用个人信用评价结果?

答:目前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处于试行阶段,评价结果的应用将另行规定,未来将在总结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适时启用将评价结果应用在注册人员执业管理,评先评优或招投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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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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