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规委):
根据2017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统计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 卷满 分 | 合 格标 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均为100 | 均为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二、请各地市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并与2017年10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附件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