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温统发〔2015〕52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函〔2015〕12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统计工作且具备如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一)符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8)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一次性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明。
(三)近3年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符合高级统计师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中央部属、省属在温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出具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单位委托我市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
二、截止时间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至少公示七天);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3)上签字盖章。有关复印件在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相符后,须加盖校对章或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后才能上报。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须同时出示担任统计师职务相应年限聘书原件并提交相应年限聘书复印件1份。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
四、报送程序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除外)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对本辖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最后将评审材料原件、复印件集中送至温州市统计局职改办。中央部属、省属在温单位申报人员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向温州市统计局申报。上述申报人员经省统计局资格审查并经评前公示后,提交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报送时间
请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及各有关申报人员于9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温州市统计局职改办(联系电话:88967555、88967545,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545室,邮编:325009),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2017年起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单位要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控制推荐人选。
(二)高校评聘工作按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执行,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三)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必备条件。统计继续教育主要由公需知识、统计专业实务知识和统计法知识等内容组成,其中公需知识的更新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执行。申报对象应将参加进修、学术研讨和接受远程教育等学习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上报。
(四)有关学历认证(取得国外、境外学历、学位和2001年以后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要求仍按《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浙人社发〔2013〕104号)要求执行。
(五)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
附件:附件下载.doc
1.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2.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申报材料清单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5.评审材料公示单
6.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7.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8.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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