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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财政局:关于下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3/26 17:19: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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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驻淄各企事业单位;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业务的通知》(鲁财会〔2015〕5号)、《关于将省直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等事项下放市级管理的通知》(鲁财会〔2015〕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的通知》(淄政字〔2015〕14号)文件关于上级下放明确由设区市、区县分权限管理的事项,本着服务基层和群众、更加便捷高效和便于监管的原则,全部下放区县政府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省级管理下放我市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及省直属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市级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及市直属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事项统一下放至单位所在属地区县财政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下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

按照省厅要求,对省级下放划转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由各单位先到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调出手续;然后带齐全部调出资料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到我市的单位所在属地县(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调入手续。

二、市级下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

(一)对已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蓝色)的,由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安排专人于4月底前到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点(张店区新村西路东方商务中心702房间,电话:2869863)领取会计人员核实表,核实确认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汇总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交回,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会计人员电子档案划转,办理调出手续;然后由单位带齐全部调出资料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到调入地县(区)财政局会计科进行证书集体调转打印。

(二)对未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蓝色)的,应按照《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新版证书启用、换发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淄财会〔2013〕7号)文件要求,先填写会计人员换证登记表(可从淄博会计网下载),到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点(张店区新村西路东方商务中心702房间,电话:2869863)进行信息采集和换发新版证书,然后再按照上述(一)已换发新证的划转程序办理。

逾期未办理调转核实的会计人员,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会计人员档案数据库备案的信息进行划转。

三、新考试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按照省财政厅、市政府文件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持相关材料到县(区)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业务。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在山东会计信息网申报后,需持申报表、身份证(含复印件)、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及考试合格成绩单,到单位所在地县(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1.在校学生。在山东会计信息网申报后,可持申报表、身份证(含复印件)、学生证(含复印件)及考试合格成绩单,到学校所在地县(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或持申报表、身份证(含复印件)、成绩单、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

2.其他人员。在山东会计信息网申报后,可持申报表、身份证(含复印件)、户籍证明(含居住证)及考试合格成绩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等管理事项下放工作,不仅涉及到机关工作职能的转移,也关系到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工作中,各区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广泛宣传,加强与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各种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尽快了解有关情况,熟悉政策法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交接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建立规范、科学、完整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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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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