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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5年春季申请流程

发表时间:2015/2/28 9:14: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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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春季本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本市居住证,户籍未迁至上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免此项要求,网上报名时户籍选择为“上海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过渡申请人。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受理另行通知,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

注3: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4: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index.jsp,见注6)。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见注6),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

持2000年以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根据要求,现场视情况需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注5: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注6: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本市教育系统认证地址:延安西路900号,联咨电话:62523040。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注7:2013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8: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9: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10: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5年春季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5年3月1日至10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3月10日前)提交。请务必在3月10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11: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1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2015年3月1日--7月31日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省市申请认定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正式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若符合系统设定的自动审核标准,提交后即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等材料;若不符合,将由后台工作人员在三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如人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再次登录下载有关材料。

(三)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预审)

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的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A4纸);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上海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职介中心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2)对于持人才居住证的申请人:由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并共同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如本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现工作单位,需由现工作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3)对于工作属人事派遣性质的,工作单位栏填写派遣公司或具体派遣单位,并由与工作单位栏相一致的单位填写盖章;

(4)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

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5)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由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户籍未迁至上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需回原籍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

4.《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

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办居住证上面印有有效期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

持2000年以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根据要求,现场视情况需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A4纸),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另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

6.申请人已取得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三门合格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页面上);

7.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8. 目前已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需带好反映其劳务关系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一致,若无法提供相关合同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则相关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暂未参加工作者需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免此项要求);

9. 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3: 以上第4、5、6、7、8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1、2、3项材料与4、5、6、7、8项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用订书机装订好后递交;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待齐备后予以受理。

(四)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现场拍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采集申请人指纹,然后在现场拍照。

(五)上网查询预审结果,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完成体格检查

1、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提示的时间,请及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如预审通过,申请人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2、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公布后,如申请人对本人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公布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内容为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录入是否有误。申请须以邮件形式发送至shteacher900@163.com邮箱,需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测试证号、联系电话、简要查询理由等信息,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3、申请人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合格后,按规定时间上网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体格检查截止日期前,自行到指定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注14: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完成笔试后,将进行面试,回答专家提问。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教案设计能力;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还需要参加幼教学科基本知识、绘画技能、钢琴弹唱技能测试(弹唱曲目可在3月10日后登录网站下载,测试时自选与抽取其中各一首曲目弹唱)。

本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安排在3月底4月初进行。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

(六)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根据网上有关公告信息所提示的时间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部分认定机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快递方式或现场领证)。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5: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62523036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为集中咨询答复时间)。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本次过渡人员申请认定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地址:延安西路900号,咨询电话:62523036。

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1. 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上海,可以在上海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上海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春季)参加认定。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仍需回原籍派出所开具。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3. 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重新开具。

(2)2013年7月1日后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居住证上直接印有有效期,不用再提供有效期证明。

4. 对在其他省市获得的笔试专业课程合格证,在上海认可吗?

不认可。必须是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单门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5. 以往参加过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拍过照片,本次认定还需拍照吗?

以往参加过认定拍过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已有本人照片的,

本次认定不需要再拍照片。

6. 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必须与初检的医院一致,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

7. 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2)疑似怀孕的,可在医院当场验孕,凭验孕证明,已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备孕期、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8. 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可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在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9. 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0. 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普教系列未开放港澳台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1. 对于各类证书遗失的,如何办理?

(1)身份证遗失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普通话证书遗失的,需要提供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开具的遗失证明;

(3)《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等三门专业课程合格证遗失的,需要提供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开具的遗失证明(具体地址:延安西路900号410室,咨询电话62523048,需电话预约后再前往办理);

(4)毕业证书遗失的,需要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原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12.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忘记密码怎么办?

(1)若申请人忘记密码,可以根据上海教育人才网上提供的三种途径找回密码;

(2)也可带好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具体地址:延安西路900号310室(接待时间:3月2日-10日期间工作日9:00-11:00,12:30-16:00,咨询电话:62520027,需电话预约后再前往办理)。

13.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身份证已被注册怎么办?

处理办法同上面12。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注16: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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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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