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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3/23 18:48: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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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会函[2010]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2007]9号)等相关规定。日前,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对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进行了布置。为切实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各报表说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cc.gov.cn)中年度报备功能于2010年3月10日开通,2010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网上报备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有关数据一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完成网上报备的同时,将书面报备材料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9室,邮编:210024)。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财政厅报送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应继续按照财会[2007]6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材料。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应单独附加附表1、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本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以及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负责。省财政厅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五、请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省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六、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报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或省财政厅网站(http://jscz.gov.cn)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信息报备网上操作指南]。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范德勤

联系电话:025—83633204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信息报备网上操作指南

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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