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28日—8月10日。
提示:为提高报名效率,在注册和报名考试前,报考人员须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使用说明****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此处进入报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终审工作。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0月28日、29日两天。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科(4科)考试:
1.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取得证书后计算工作年限,后学历的从前学历取得证书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但须提供前学历和相应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考条件中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和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附件3)执行。
(六)请考生自行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七)现场资格审核时须自行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社保相关机构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具体的缴费起止时间和工作单位并加盖所在社保部门公章,工作单位必须和所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劳动关系属于人事代理的考生,如社保缴费单位和出具工作年限证明的单位不一致,应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及三方委托社保代缴协议书复印件。
六、报名工作
(一)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我市安全工程师报名仅限接受工作单位在苏州地区(须在苏州缴纳社保)或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地区的人员(须提供户口本)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对考生信息有疑问的,由审核机构负责查询认定。
(二)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7月28日——8月10日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8月10日——11日
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7月29日—8月14日
(三)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5年和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四)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 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单位意见一栏填写“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XX年”,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 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5.须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具体的缴费起止时间和工作单位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工作单位必须和所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
所有新考生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现场资格初审通过24小时以后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不成功视作无效报名。现场资格初审通过后,仍无法网上缴费的,请及时与各县、市区考试机构联系。超过缴费截止时间后再联系造成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监局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终审不通过人员名单在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示,请考生注意查看。
(七)10月20日- 26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4)。有关考试大纲与辅导教材的征订工作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联系电话:(025)85411863、85411655;邮编:210042;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9号 709室。报考人员也可登陆http://www.chinasafety.ac.cn网址查询具体征订事宜。
八、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核定省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8号、苏财综〔2005〕1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2017年度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采取刷身份证领取实名发票的方式,请考生带好身份证原件至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领取发票,代领者需要分别带齐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发票领取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30日(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双休日除外)。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区的考生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九、其他事项
有关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录“苏州市人事考试网”查询联系方式。
附件:1.各县市区现场资格初审地点
2.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4.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
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附件1
各县市区现场资格初审地点
市区: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联系电话:65301425、65109680
常熟市:常熟市职业能力鉴定和考试中心(常熟市新颜路215号人社局大院3号楼3楼),联系电话:52805330
张家港市:张家港市人事考试中心(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三楼),联系电话: 58697730、58981605
昆山市:昆山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昆山市西街21号),联系电话:57518795,57590483
吴江区: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厦A206办公室(吴江区开平路300号),联系电话:63950605
太仓市:太仓市人社局职业技术管理科(太仓市柳州路38号北楼305),联系电话:53542494
附件2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门类代码及名称 | 2011年3月起学科名称 | 97年-2011年2月学科名称 | |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 二级学科名称 | |
工学 | 力学 | 力学 |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
固体力学 | |||
流体力学 | |||
工程力学 | |||
机械工程 | 机械工程 |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 |
机械电子工程 | |||
机械设计及理论 | |||
车辆工程 | |||
0803 光学工程 | 0803 光学工程 | 光学工程 | |
仪器科学与技术 | 仪器科学与技术 | 精密仪器及机械 | |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材料物理与化学 | |
材料学 | |||
材料加工工程 | |||
冶金工程 | 冶金工程 | 冶金物理化学 | |
钢铁冶金 | |||
有色金属冶金 | |||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 工程热物理 | |
热能工程 | |||
动力机械及工程 | |||
流体机械及工程 | |||
制冷及低温工程 | |||
化工过程机械 | |||
电气工程 | 电气工程 | 电机与电器 |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 |||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物理电子学 | |
电路与系统 | |||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通信与信息系统 | |
信号与信息处理 |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 |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 |||
系统工程 | |||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 |||
导航、制导与控制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系统结构 | |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
建筑学 | 建筑学 | 建筑历史与理论 | |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 |||
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 |||
建筑技术科学 | |||
工学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岩土工程 |
结构工程 | |||
市政工程 | |||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 |||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 |||
桥梁与隧道工程 |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文学及水资源 | |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 |||
水工结构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 |||
测绘科学与技术 | 测绘科学与技术 |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化学工程 | |
化学工艺 | |||
生物化工 | |||
应用化学 | |||
工业催化 | |||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 矿产普查与勘探 | |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 |||
地质工程 | |||
矿业工程 | 矿业工程 | 采矿工程 | |
矿物加工工程 | |||
安全技术及工程 |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油气井工程 | |
油气田开发工程 | |||
油气储运工程 |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纺织工程 | |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 |||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
轻工技术与工程 | 轻工技术与工程 | 制浆造纸工程 | |
制糖工程 | |||
发酵工程 | |||
皮革化学与工程 |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工程 | 道路与铁道工程 | |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 |||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 |||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 |
轮机工程 | |||
水声工程 | |||
工学 |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 飞行器设计 |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 |||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 |||
人机与环境工程 | |||
兵器科学与技术 | 兵器科学与技术 | 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 | |
兵器发射理论与技术 | |||
火炮、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 | |||
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 | |||
核科学与技术 | 核科学与技术 | 核能科学与工程 | |
核燃料循环与材料 | |||
核技术及应用 | |||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 |||
农业工程 | 农业工程 | 农业机械化工程 | |
农业水土工程 | |||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 |||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 |||
林业工程 | 林业工程 | 森林工程 | |
木材科学与技术 | |||
林产化学加工工程 |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环境科学 | |
环境工程 | |||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食品科学 | |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 |||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 |||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 |||
0833 城乡规划学 | |||
0834 风景园林学 | |||
0835 软件工程 | |||
0836 生物工程 | |||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 |||
0838 公安技术 | |||
管理学 |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 管理科学与工程 |
工商管理 | 工商管理 | 企业管理 | |
技术经济及管理 | |||
农林经济管理 |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 |
林业经济管理 |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附件3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4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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