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17年第三批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续期登记人员名单
浙估协[2017 ]23号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经我会审查,章秋萍等16人符合初始登记条件(附件1),张永华等4人符合延续登记条件(附件2)。上述人员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上的信用档案系统在线打印登记证书。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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