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吉建管〔2017〕17号
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工作要求,将再次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转发你们,望认真理解通知要求,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延续注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延续注册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的要求延续注册有效期到期的;
(三)年龄不满60周岁。
二、受理时间
(一)2017年9月15日前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2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申请材料报送吉林省政务大厅51号窗口。
(二)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申请材料报送吉林省政务大厅51号窗口。
三、申请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
(三)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近五年内无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证明或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五)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整改情况证明。
(六)申请材料份数: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一式二份,其他专业一式一份;
四、工作要求
望各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及时地做好本企业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对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联 系 人:杨 滨
联系电话:0431-82752996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doc
附件2.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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