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期货从业
[无忧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不过退费高端服务
期货从业
[金题通关班]
2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图书赠送校方服务
期货从业
[金题强化班]
1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