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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监督管理

发表时间:2017/9/18 15:40: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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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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