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三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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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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