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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一:错误点

发表时间:2016/4/7 10:1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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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一【错误点】

1. 银行——存管银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监管机构

2. 期货交易所公布“平均价” ×

3. 期交所不需要编制、发布“日报表”。(要周、月、年)

4. 实物纠纷,“交易所”所在地为履约地。

5. 总经理应由董事担任。

6. 设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记载“薪酬”。

8. “交易担保金”——分级结算,全员结算只有风险准备金。分级结算设独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工作人员及配偶

10. 首席风险官——公正×——独立√

11. 申请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

12. 非结算会员手续费:保证金账户扣除,不是自有资金。

13. 保证金未足额增加,“调减净资本”。

14. 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被占用)×

15. 期货公司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6. 违反《从业执业行为》,“训诫”“训诫信”

17. 期货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执业声誉

“勤勉尽责”——专业技能

18. 申请交易编码,“前一日”保证金≥50万

编辑推荐:

2016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2016期货从业考试网络辅导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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