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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投诉与处理

发表时间:2019/5/28 16:53: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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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处理

针对我国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新增加了投诉与处理制度。

一、投诉的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对开标有异议的、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对投诉的处理

1.受理机关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对投诉的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处理投诉的期限

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的权限与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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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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