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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备考笔记:第十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7/1/14 9:22: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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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分类

行业分类:

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

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

民事责任分类:

个体//合伙//法人是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

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一)变更登记

(二)财务制度

(三)税收政策

(四)年检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撤销登记

导致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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