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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第三章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7/8/16 17:32: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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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一)低保对象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

(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人员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还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二)城市低保办事机构

1、全国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关---民政部

2、本行政区的具体管理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3、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4、日常管理、服务机关----居委会

(三)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1、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专项资金------即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专项补助-----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助。

3、捐赠、资助----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一般标准----由低保条例规定----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低保标准的常用确定方法:

1、基本需求法(又称为菜篮子法)

2、恩格尔系数法(食物支出/总支出)

3、比例法(本地区平均收入的一半)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概括起来有三个程序:

1、申请----包括三个步骤

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出具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填表---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初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进行审批

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未批准的处理---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低保金的发放

方式----(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

(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

(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

差别待遇----(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

(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监督复核机制

1、调查核实机制----管理审批机关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变更机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4、核查机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相关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行政处罚措施

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1、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对低保对象的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款物、罚款

2、对低保对象的处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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