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熟悉]
(一)免予社团登记的团体
1.单位内部的团体
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工、青、妇、科、侨、台、青年、工商
3.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
文、作、新、对外友好、外交、冒促、残、宋庆龄
法、红会、职工思政、欧美同学会、黄埔、职教社
4.其他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文联属11个文艺家协会)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30/50)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3/10)
(三)登记管辖
1.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
2.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3.跨行政区域社团——共同上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程序:
1.可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
2.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依法、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
政治法律、科技、宗教类,境外组织在华代表机构
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审批筹备申请。(60日内决定)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内)
5.申请成立登记。
6.审查登记申请。(30日内决定)
7.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0日内)
8.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0日内)
不予批准社团筹备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编辑: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