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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十二

发表时间:2018/11/22 15:0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侦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A错误。

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B正确。

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鉴定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1进行,也不需要加盖公章,C错误。

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精神病鉴定意外,其他鉴定期间均计入办案期限,D错误。

2.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午间损害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旁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甲已经设置了明显标、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甲有免责事由。AD错误。由于乙的过错撞倒全部标志,所以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A正确。

3.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C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休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ABC

【解析】A选项,《疑狱集》 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本案中县令张举用猪做实验断案,重视证据。这只是个案,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用猪作为证据的。A选项错误。

B选项,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即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B选项错误。

C选项,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公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对上述两种人,法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根据题干可知该案杀人者并不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C选项错误。

D选项,唐律规定:人赃俱获,经拷讯拒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D选项正确。

5.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辩论原则。A项: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而不局限于某一阶段,此项错误。

B项:辩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仍然是行使辩论权,此项正确。

C项:《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该规定,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享有,此项错误。

D项: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因此只存在于诉讼程序当中,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并不存在辩论,故此项正确。

6.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出租柜台所得租金、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均属于法定孳息,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动物腹中的胎儿尚未脱离母体,不能作为独立的物,还不能作为天然孳息,由此可知AD项正确。

7.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A选项,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可知,A项说法正确。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故B项正确。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由此可知,当事人没有时间不是法院收集证据的原因,故C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故武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项正确。

8.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A项:《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项正确。

B项:次承租人翁某与出租人冯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冯某不可以因为转租而向承租人要求按转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此项错误。

C项:第224条第1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此项正确。

D项:次承租人翁某与出租人冯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冯某可以向翁某主张侵权责任,而并非违约责任,此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9.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王某、朱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交付执行时大于3个月,应由监狱执行,周某判处管制应实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故周某的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本题答案不完整,只能选B。

10.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知,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补助费都是针对搬家本身的给付的费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而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则是针对5间房屋的所有权所提供的对价,由于5间房屋属于遗产,因此这5间房屋的对价亦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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