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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四

发表时间:2018/11/22 16:26: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6. 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 法定期限

2) 制定期限

3) 约定期限

7. 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 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8.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 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1.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2.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4. 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1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1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 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1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4.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25. 监护人的设定:

1) 法定监护

2) 指定监护

3) 遗嘱监护

4) 委托监护

26. 法定监护: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27. 监护人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 承担被监护人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8. 监护关系的终止:

1) 设立监护人的原因消失

2) 因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变更监护人

3) 因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终止。

29.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30.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2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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