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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秦汉起诉

发表时间:2016/5/24 17:55: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秦汉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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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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