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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8/3/2 15:04: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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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

第一节票据法

知识点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特征:票据属于货币债权证券、严格要式证券、流通证券、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作用: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

票据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广义: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票据法典——我国的《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和技术性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2、客体: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货币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六)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种类

(1)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3、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

(2)在票据上标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权利

1、概念与种类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3)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出于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履行、免除、抵销、时效届满等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行使(2)票据权利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以票据法规规定所为的行为

5、票据权利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7、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八)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知识点二、汇票

(一)汇票概念

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2)属于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本票)

(3)须经承兑

(4)付款日不同——见票即付、定日付款

3、分类: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1、概念

(1)概念: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付款的义务

(三)汇票的背书

1、概念与分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格式

(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名称和背书日期

(2)可以记载的事项:例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背书的效力

(1)票据由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转移

(2)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

(3)持票人的权利证明

(四)汇票的承兑

1、概念和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顺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五)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汇票的保证

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票据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4)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汇票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通知拒绝事由;确定追索对象

知识点三、本票

我国的本票特点: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本票;自付证券;出票人仅限于央行批准的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知识点四、支票

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知识点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民事责任

第二节 证券法(中级要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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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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