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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与证券法辅导(19)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8 11:29: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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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的收购(P547)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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