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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8/3/2 15:04: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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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

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知识点一、公司涵义与特征

(一)涵义: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过限额不再负责。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为1人。

4、不能发行股份。

(三)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股份等额性;

2、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没有上限限制。

知识点二、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公司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知识点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一)注册资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出资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四、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一)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二)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知识点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

2、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知识点六、公司的财务会计

(2014初)下列关于公司公积金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B.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C.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D.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可以用资本公积金予以弥补

E.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答案BCE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权力机构

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二)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经理:列席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监事会: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知识点二、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节 股份公司

知识点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知识点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也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节 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与义务

知识点一、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5种情形):

民事能力;违法犯罪;经营不善责任;个人负债

知识点二、董事、监事和高管承担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8种行为)。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知识点一、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与发行程序

1、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程序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知识点二、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知识点一、公司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合并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知识点二、公司的减资和增资

(一)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点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的请求裁决解散公司

(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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