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定程序
1、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撰写(P153)
(1)审核整理审计工作底稿;
(2)拟定审计报告提纲;
(3)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5)修改初稿,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2、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复核(掌握P154)
(1)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
复核事项: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罚、处理和移送是否恰当;其它需要复核的事项
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2)审计机关的复核
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复核事项:事实表述是否清楚;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罚、处理和移送是否恰当;其它需要复核的事项
3、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审定(掌握P154)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审定。
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定事项:
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③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④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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