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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软考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发表时间:2014/4/21 10:30: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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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考试

考 场 规 则(笔试)

一、 考生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军官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核对《考生情况核对表》各个栏目并在相应位置签名,然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

三、 考生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圆珠笔、铅笔、钢笔、铅笔刀、橡皮等,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字典和计算器进入考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等器材,已带的一律关机并放在指定的位置,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 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认真阅读试卷卷首的考试指导语,并在答题卡(或答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准考证号等规定栏目。对试题不理解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试题字迹模糊、答题卡有折皱或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 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应按规定用2B铅笔将所选框涂满,不要出格,修改时要用橡皮擦净,不留痕迹。在下午答卷纸上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笔写在答卷规定的栏内,字迹要清楚,工整。用红色笔和铅笔答题者,答卷作废。写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解答无效。

六、 在答题卡或答卷上,除规定填写的项目外,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七、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卷反面向上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卷后方可离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一律不准带走。

八、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交谈、递条、换卷、做手势等。对于违反纪律和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九、 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置。

十、 除主考、监考、巡考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 [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处理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 [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 [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 [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 [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 [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 [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军队考试] 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考试] 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考试前5分钟在考场宣读)

一、考生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醒目位置,同时,随身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备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经监考人员确认,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考生入座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字典、计算器、电子记事本、寻呼机、手机等,不得携带任何存储设备(包括软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MP3、掌上电脑)。书包、雨伞、大衣等物一律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四、考试前10分钟,根据监考人员的提示,考生双击考生机桌面上的“计算机软件考试系统”图标,启动考试系统客户端,按照《上机考试注意事项》的要求,录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等信息,进入考试系统。考试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五、考生对试题不理解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计算机系统故障,可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处理。

六、考生按照计算机软件考试系统的要求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除完成题目要求的内容外,不得在答卷内填写其它任何与考生身份有关的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提前交卷的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执行交卷操作,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考生使用过的纸张一律不准带走。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的答卷,不准递条、做手势等;不准执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对于违反纪律和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九、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交卷的考生,考试系统将不能正确记录信息,后果由考生承担。

十一、除本考场考生、主考、监考、巡考外,其他人员不准进入考场。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信息处理技术员上机考试考生操作须知

1 、启动考试系统后,考生直接单击“连接考试管理服务器”(也可能需要根据考场提示,输入考试管理服务器的 IP 地址,然后单击“连接考试管理服务器”)进入考试系统。

2 、根据屏幕提示,输入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和有效证件号(其中考生准考证号和姓名必须输入),确认信息无误后,单击 " 确定无误,开始抽卷 " 。如果输入了错误的准考证号,请点击“重新输入准考证号”,重新输入。

注意:考生信息是考生考试答卷的唯一身份标识,一旦确认,此信息考生不能修改。

3 、答题界面为浏览器模式,可以按任意顺序答题。

4 、操作题答题操作方法:

( 1 )单击“开始答题”按钮,系统即启动与试题相对应的程序环境(例如,如果题目要求用 WORD 完成某项任务,系统会自动启动 WORD 应用程序环境),同时试卷会缩小成为一个可调整大小的浮动题板,用来显示题目内容 ( 参考图 1) 。

图 1

( 2 )考生在该环境下按试题要求操作即可,答题过程中如需要其它应用程序,请自行启动。

( 3 )考生答题结果须保存,在当前程序环境中执行保存操作即可,注意务必不能更改保存文件的路径和文件名。在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浮动题板中的红色字体。

( 4 )如需修改答题内容,请随时回到完整试卷,单击“开始答题”按钮。

5 、答完所有试题并检查无误以后,单击屏幕上端“交卷”按钮,根据提示检查答题数量,单击“确认”后即完成交卷。

6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能随意更改考试计算机的系统配置,不能执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否则将导致考试意外,其后果将由考生承担。

7 、如遇到计算机系统故障,请举手向监考工作人员示意。

8 、每个考生的答题截止时间前 5 分钟 ,系统会提示考生交卷,请考生根据提示执行保存和交卷操作,否则当考试截止时间到后,系统将自动强制交卷,此时考生正在解答的内容将不被系统记录(除非他已经保存并且点击过浮动题板上“这道题答完了”按钮)。请注意控制答题时间,随时保存答题结果。

 

填涂答题卡须知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基础知识和综合知识科目的答卷采用答题卡的形式,在试卷上答题无效。考生在考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考生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有无折皱、有无污渍,发现答题卡有问题须立即向监考人员反映。

2 、答题前:

( 1 )考生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答题卡上的“填涂注意事项”。

( 2 )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答题卡上用笔写字的部分(姓名、准考证号)可用黑色铅笔或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填涂部分须用 2B 铅笔填涂。

3 、答题时:

( 1 )请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弄湿、弄污、弄折。填涂部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的部分可以直接修改,但不要影响填涂部分。

( 2 )不能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否则不计成绩。

( 3 )请考生按题号在答题卡上作答,未对应题号作答或未按填涂要求作答均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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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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