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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3.48亿元助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发表时间:2014/3/12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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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3.48亿元助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从省财政厅获悉,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上,将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江西省今年将安排3.48亿元补助资金实施这项改革,其中:中央财政1.04亿元,省级财政2.44亿元。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据初步统计,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7.2万人(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2.2万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5万人),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6.8%。此次实施绩效工资,将一些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又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也纳入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工资水平按照“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据悉,这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级人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遵循“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所谓“当地”,设区市是指市直,县一级指全县;“限高”是指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再提高收入水平;“稳中”是指对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收入水平相对稳定;“托低”是指对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通过提高他们规范津贴补贴的水平,保障其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通过这次绩效工资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占这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人员的70%)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将得到提高。

  此外,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不能由自己确定,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也将给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向临床一线岗位倾斜

  记者获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70%,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县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这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做法是相一致的。

  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单位搞活分配的重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性部分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在制定分配办法时,要符合规定的程序,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中央和省财政3.48亿元补助已下拨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央财政补助江西经费1.04亿元。为帮助县(市、区)财政减轻资金压力,省政府决定在中央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筹措2.44亿元补助到县。各地要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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