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综述
第二节 统计调查制度及其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大,基本上包括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它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机构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统计调查表应当表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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