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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考试经济法考试点概括3

发表时间:2015/12/1 14:41: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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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论证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前, 我们有必要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加以分析。

(一)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条件

一般认为: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是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特殊表现。我们认为, 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任何规范得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 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国家不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参与者, 而且还是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创设者。所以,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应当是世界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共同价值取向, 创设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共同选择模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至少应当包括: 确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地位; 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平等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构; 信守条约义务和其他的国际义务等等。

第二, 具有普遍适用性。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层面上看, 所谓“普遍适用性”, 即对于任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都具有法律指引的意义, 并在国际经济法的任何领域均得以适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对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把握, 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创设的方向性指引, 而绝不是对某种特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微观命令。

第三, 具有相对稳定性。尽管国际经济关系一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动态演进, 但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渐进性, 其发展史中的每一阶段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同理,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则尽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渐变, 但其基本原则则是经过长期的理论积累和实践检验沉淀下来的, 体现出法的基本精神及其发展方向, 不可能也不必要进行经常性的整合。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有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必要与可能。

第四, 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效力。尽管国际经济法具有“弱法”的特点, 但是各国还是普遍认可某些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具有强制性效力, 如有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法律规则等。也就是说, 如果各国不尊重他国的经济主权, 就会带来干涉他国相对独立的经济制度的恶劣后果, 就会破坏各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平等地位, 拢乱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所以,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其规则体系中首要的和基本的法律规则, 各国对其不能加以自由裁量; 而平等互利和信守约定等项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法律规则, 一旦国家参与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这些法律规则也具有调整这些特定活动的强制性效力, 也起到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各国对其仍然不能加以自由裁量。据此得出的结论为: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效力; 只有当这些基本原则得到各国普遍遵循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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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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