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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解析1

发表时间:2016/10/17 16:54: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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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所必需的。因此,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但是,因原规划设计不合理或实际需要,存在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客观情况。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可能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管理。因此《条例》要求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调整管理方案。如果改变用途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利益,双方还应就有关权益作出相应调整。由于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决定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关于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没施用途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规范,因此《条例》只是强调业主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例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确需改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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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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