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专业知识(三)辅导---《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复习要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了解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合同种类;了解岩土工程勘察、工程物探、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了解岩土工程监理合同。了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和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一、《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271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例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B.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完成;
C.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D.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答案:B
第273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274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276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277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28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例题:《合同法》中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    )。
(1)停止勘察、设计;
(2)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
(3)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4)赔偿损失;
(5)不承担违约责任。
A.(1)、(2)、(5);B.(2)、(3)、(4);
C.(3)、(2)、(4);D.(1)、(5)。
答案:C
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28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28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工程合同的种类
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工程合同有下列几种:
(1)建设(岩土)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岩土)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岩土)工程施工(治理)合同;
(4)(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合同;
(5)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岩土工程监理合同。
例题:下列(    )项是全部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工程合同?
①建设(岩土)工程勘察合同;
②建筑勘察合同;
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④建设(岩土)工程设计合同;
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⑥建设(岩土)工程监测合同。
A.①③④⑤;
B.①③⑤⑥;
C.①④⑤⑥;
D.②③⑤⑥。
答案:C。
三、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3月1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适用于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
(3)勘察取费的依据、标准及支付方法;
(4)委托方、承包方责任及违约责任。
例题:下列(    )项不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主要条款?
A. 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B. 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C. 勘察取费的依据、标准及支付方法;
D.奖励办法。
答案:D。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特征,承接方式和预订的岩土工程工作量。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承包人应提交的报告、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
(3)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程开、竣工日期。
(4)工程造价。
(5)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方法。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仅对施工)。
(7)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8)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9)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勘察设计工程师

        [VIP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校方服务

        15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勘察设计工程师

        [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