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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