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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章节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7/1/16 17:3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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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4.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4.3.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义和特点

4.3.1.1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于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包括设计一建造(Design-Build,DB)、设计一采购一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等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建筑法》第26条规定:

4.3.1.3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4.3.1.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决定了工程总承包合同除了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1)设计施工一体化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仅负责工程施工,还需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与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因此,如果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导致设计、施工等多方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同时设计与施工的深度交叉,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降低工程造价。

(2)投标报价复杂

(3)项目合同结构简洁

(4)对承包人要求较高

(5)价值工程应用

(6)知识产权保护

承包人的专利使用费一般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3.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4.3.2.1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1)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3个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4.3.2.2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比较典型的工程总承包标准合同条件有:

(1) FIDIC标准合同

1999年,FIDIC出版了工程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新黄皮书)、设计一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新黄皮书用于设计施工模式,银皮书适用于EPC和交钥匙工程模式。

(2) JCT标准合同

(3) ICE标准合同

(4) AIA标准合同

(5) AGC标准合同

(6) EJCDC标准合同

4.3.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重点条款

(1)发包人要求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要求“发包人要求”用13个附件清单明确列出,主要包括性能保证表、工作界区图、发包人需求任务书、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文件要求、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竣工试验规定、竣工验收规定、竣工后试验规定、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2)设计文件与协调

1)承包人的设计范围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设计依据工作进程和深度不同,一般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国际上一般分为概要设计(Schematic Design)、设计扩展(Deign Development)和施工文件(Construction Document)三个阶段。

2)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3)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4)设计审查

(3)变更

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3)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范围、采购变更范围、施工变更范围、发包人的赶工指令、调减部分工程和其他变更。

4)变更程序

变更程序按照提出变更、变更估价、变更指示执行。

①变更的提出:

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B.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C.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②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按照合同约定考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的奖励。

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5)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合同中暂估价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7)暂估价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估价的约定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2)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3)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条款包括付款时间、支付分解表、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等方面。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程序如下: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B.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C.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D.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⑤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5)竣工结算

通常情况下,竣工结算条款包括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一般约定以下方面内容:

①竣工付款申请单:

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B.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②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B.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C.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争议条款的约定执行。

D.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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