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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项目管理》备考知识点(6)

发表时间:2017/1/19 14:06: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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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概念

承诺,也称“接受” 或“收盘”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有效要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如果要约中对承诺期间有规定的,承诺人应在该期间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期间作出规定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并达到要约人。合同期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接受要约中提出的条件,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本身标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第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如要约中对承诺方式有特别要求的,承诺应按照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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