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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五章第一、二节

发表时间:2017/2/6 14:47: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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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5.1民商法

5.1.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和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

(2)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内容,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导致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A.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人。

《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属于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定型化行为,以及纯获利益而不负义务的行为。

B.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按照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C.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财产、行为、。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5.1.2公司法

(1)概述

1)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①公司法的概念。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

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第一,独立的财产。第二,独立的组织机构。第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所在。

C.公司应依法成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人合资合兼备。

②筹集资金的封闭性。

③公司资本不等额性。

④股东人数限制性。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⑤股权转让严格性。

⑥组织机构简化性。股东少、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还可兼任经理;也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为50人以下。

②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③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几种组织机构:

①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性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管理业务。

②执行机构。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和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构与经营意思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公司业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督机构。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在执行公务中,必要时对外可以代表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1—2名监事。

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有如下特征:

①全部股份等额。股份公司股份等额划分,以股票形式由股东持有。这是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区别。

②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规模较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范围广,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程序深。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③股份自由转让。股份公司对股东转让公司股份,一般不加以条件限制,法律上除记名股票和特定股东转让有所限制外,对无记名股票和继承性转让,均不加以限制。

④资合性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台公司,公司股东的构成不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公司与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资产等无关,股东也不得以个人信

用和劳务出资。

⑤公开性较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负有较强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须定期向社会或股东披露有关信息,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方案、资产负债情况等。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以下几种:

①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性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管理业务。

②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任期和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③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1.3担保法

5.2行政法

5.2.1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2.2行政处罚法

(1)概述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管理秩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2.3建筑法

(1)概述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筑法》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包括公路、桥梁、港口、铁路等工程建设。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来看,前一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所形成的民事关系。后一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2)建筑许可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方式。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规定。

2)建设工程发包。

①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选择。建设工程发包的方式有两种,即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方式就是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方式。而招标方式则是通过招标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方式。

②发包主体的种类:包括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两类:

③违法发包的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A.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B.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C.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D.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E.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F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G.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3)建设工程承包。

①一般要求。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无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②禁止违法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中的一部分通过合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行为。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

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③禁止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费用或提取管理费用比例,没有核心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工程技术、合约商务以及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项目管理的行为。转包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种:一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二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他人。

确定是否构成转包,可以从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主体、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对项目现场材料分包商的管理、对工程技术和进度的管理等方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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