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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二章第一三节

发表时间:2017/2/6 14:29: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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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知识

2.1 招标采购中的市场经济

招标采购则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交易行为,其操作模式受市场经济环境与运行模式的制约。

2.1.1市场及类型

(1)市场及其要素

1)市场是指有形商品交换的场所或买卖有形商品的交换平台,是生产与流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经济关系的总和。

市场表现形式有两种:

形式一:有形市场,即传统观念上的市场概念,如服装交易市场、蔬菜市场等;

形式二:无形市场,即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交易市场。

2)市场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和市场媒介等基本要素。

对应到采购市场中,市场主体为采购人和供货商或制造商,市场客体为采购人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市场运行机制,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具备一定的专业力量和实力,专门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采购代理行为是采购市场的一种媒介。

(2)市场类型

1)按照市场主体,即买卖双方力量对比可分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和均衡市场。

均衡市场,指市场需求量与供给量大致平衡的状态,是一种最理想的市场状态,也是市场调节追求的目标。

2)按竞争方式划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类,其中,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包括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买方垄断市场四类。

适度的寡头主导型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的主要特点为;

①集中度适中;

②存在主导企业,这里,主导企业指市场占有份额较大,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或支配力的大型企业;

③大、中、小企业间存在着分工与协作。

2.1.2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的概念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客观的、自发的,不是个别部门或行业的资源配置,而是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

(2)市场经济的特征

1)市场主体的自主性。

2)市场活动的竞争性。

3)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4)市场运行的法制性。

2.1.3市场经济作用原理(自学阅读)

2.1.4招标采购在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1)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制度成了我国经济建设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交易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表现形态:

形态一:有形市场,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形态二:无形市场,即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如中国国际招标网,以及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等。

招标投标市场的基本要素如下:

1)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这里,招标人是1个,投标人是多个。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接受招标人的民事委托,是代理招标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接受其委托,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咨询意见。

2)招标投标市场客体是工程、货物或服务。这当中,维持市场秩序的是行政监督机构,指按照行政监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部门或机构。

(2)招标采购作用机理

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动力,在于追求其综合收益最大化,而招标结果又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采用的竞争与选择机制,来实现了“优胜劣汰”的采购结果,促成了社会技术进步,从而形成资源配置的合理机制。

(3)招标采购优化作用

招标采购作为一种市场竞争交易方式,通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与订立合同等,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其作用如下:

1)有利于优化项目实施计划,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招标采购过程既是竞争过程,资源优化配置过程,又是实现效率与效益统一的过程。

2)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经营机制转变。

3)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交易的公平度、可信度和满意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与信用建设,进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4)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资源浪费和流失,从源头构建预防腐败交易的行政监督体系。

2.1.5招标采购条件(自学)

招标采购作为市场经济中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竞争机制,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假设条件:

(1)招标采购行为符合经济学中理性选择准则

(2)满足采购需求的目标数不少于最低竞争数

(3)投标行为是完全竞争而不是合作竞争

2.2招标采购中的博弈

招标采购过程属于经济学中的博弈,是微观经济学中解决供给与需求的一种重要手段。

2.2.2招标采购合同缔约阶段和履约阶段的博弈分析

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发生的博弈主要有两类: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博弈即缔约阶段(招标投标阶段)的博弈和履约阶段(合同签订后)的博弈。

(1)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博弈

(2)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

2.2.3 串通投标的机理分析及对策

(1)串通投标行为的机理

(2)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及危害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坏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具体说来,串通投标行为可能会导致的迹象包括:

1)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远远高于招标人的标的价格,也高于一般的市场平均价格;

2)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投标人的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

3)同一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总是能够中标;

4)同一个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总是能够在某一个区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而其他

投标人分别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表现突出;

5)在不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最后的中标人总会将其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

的投标人;

6)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联络。

(3)解决串通投标问题的对策

首先,要增大串通投标行为被查处的概率。

其次,应加大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3招标采购中的委托代理

2.3.1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1)委托代理理论的起源

委托代理理论是在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过程中产生,当企业主所拥有的知识、能力和精力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了,而管理则逐渐演化为一项专门知识和技能,为一部分职业经理人所掌握。此时,在股份制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理阶层代表股东行使管理职能。代理问题就是研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经理层在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的利益。

(2)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减少委托代理问题,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效用的理论。委托代理问题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只要当事人各方在拥有的信息上不对等,就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

(3)法学视角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4)经济学视角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5)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设计

要降低代理成本,必须建立三个机制:信息公开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2.3.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招标代理服务的特点及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属于咨询服务业,其服务特点:一是无形性;二是差异性;三是不可分离性;四是不可贮存性。

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如下:

1)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促进市场发展。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和信息优势推进了行业和管理方式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

3)促进了法律法规和先进管理理念的贯彻落实。

(2)委托招标中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及问题

委托招标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当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即招标人明确具体的项目预算和需求后,将招标采购权利授予服务性中介性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其按照招标人对标的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的描述,履行各项具体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人只对招标内容、款项支付和验收结算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即招标代理机构明确具体的招标采购计划后,通过职责分工将招标采购工作委托给招标采购执行人员,由其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采购执行人员的利益不一致,使得每一级代理关系中都会产生委托代理成本。

由于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双层代理关系,采购单位的部门利益,监督人员、采购人以及采购执行人员的个人利益,使得每一级代理关系都会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成本。

(3)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对策

信号显示理论有助于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

2.3.3评标委员会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评标委员会职能分析

招标人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定标的权力,把评标的权力委托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专家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易于用指标参数描述、评价指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小、需要运用较少的专业知识进行评判的评分项目,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或评分的职能。

2)专业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评标内容技术含量较高,需要运用自身在该领域的专业技能以及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定、评分的职能。

3)制约招标人的职能。

为了限制招标人的权力,在评标环节设计了评标委员会制度,这一方面起到了制约招标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求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不受招标人影响。

(2)影响评标委员会实现其职能的因素

1)规则框架内的影响因素:

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

②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

③招标项目特点产生的影响。

2)规则框架外的影响因素:

①招标人影响。

②招标代理机构影响。

③投标人影响。

④专家自身利益的考量。

2.3.4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链及经济学分析(自学阅读)

2.3.5招标采购中的寻租理论

(1)寻租与采购寻租

寻租又称“竞租”,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租金,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采购活动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为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使采购不能达到最优的现象。由于采购人与供应商的亲密关系,对于采购采购中寻租现象认定比较有难度,从而造成目前采购领域内寻租现象频生的重要因素。

(2)委托代理机制、经济人假定与采购寻租

寻租的本质乃是受托人基于自己的经济人冲动,背离了自己对委托人的义务,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1)采购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政府采购中,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采购人员、采购监督人员之间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

委托代理关系是造成双方当事人存在信息不对称、目的不一致的根本原因。

2)采购中的经济人假定所谓经济人是指以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并以此作为选择行为方式准则的主体。

在采购过程中的经济人假定意味着所有采购过程中的当事人,无论是采购人员、评估专家、供应商还是监督人员,他们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利益的驱使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只有在利益驱使上寻求解决方法才能够最有效地遏制寻租行为的发生。

(3)对采购人员寻租行为的遏制

采购人员是采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也是与各利害相关方接触最为频繁,最容易成为被公关对象的角色。采购人员的寻租行为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其一,是采购人员基于自利倾向而产生的寻租动机。主要应对手段是应通过构建合理的

激励机制来让采购人员的自利倾向与组织发展的目标相一致。

其二是由于采购人员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寻租能力。主要应对手段应以加强监督、考核,建立采购行为约束系统。

1)对采购人员的正向激励。

采购人员的社会偏好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包括采购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所感受到被组织认同、尊重、信任的程度以及所

感受到的组织、同事间的互助程度。

第二个层次包括道德感、同情感和损失认知感。道德感是采购人员对于采购寻租行为的

道德评判程度,同情感是采购人员对因为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的同情程度;损失认知

感是采购人员对于违规行为带来的损害的认知程度。

对于采购组织而言,结合组织的特点,根据采购人员的偏好,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遏制采购人员寻租最为有效的方式。

由于采购工作的特殊性,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偏好激励系统中公平激励与信任激励。这是因为感觉不公和不被信任的采购人员更有可能为供应商所捕获。采购组织应该努力做到:

其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科学、公平的管理。

其二,建立公平的评价体系。

其三,组织应建立开放的信息通道,以帮助管理者及时了解采购人员的情况。

其四,组织应重视采购人员作为知识型员工的事实,给予采购人员一定的自我计划权力。

2)对采购人员的监督与考核。遏制采购寻租的基本原则:

其一,公开原则。

其二,责任分担原则。

其三,事前防范与事后发现并重的原则。

遏制采购人员的寻租方法:

其一,对采购组织结构进行设计以遏制采购寻租。

其二,对组织的供应战略做出针对性设计,以遏制采购寻租。一般来说按照支出与风险的组合标准,采购对象可以分为常规型、杠杆型、瓶颈型和关键型。

补充扫描P72图2-9 采购支出和风险关系图

说明:采购人对于低支出低风险的常规型项目,更注重降低采购管理成本;对于高支出低风险的杠杆型项目更希望通过供应商的竞争来降低采购价格;对于低支出高风险的瓶颈项目侧重于降低采购风险;对于高支出高风险的关键项目则倾向于通过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来降低成本和风险。

其三,采购人可以通过明确采购需求与采购计划来遏制采购人员的寻租行为。

其四,组织应建立针对采购行为的独立的调查机构,垂直进行对采购违规行为的调查。

其五,组织应当完善组织的内部文化,大力宣传、表彰廉洁文化,教育、鼓励采购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其六,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媒介,结合典型案例让采购人员了解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其七,组织上应该对于被查处的采购寻租行为给予及时、严格的处罚,并做出公示,并联合业内其他单位,建立采购违规操作的信息库,将违规采购人员加进业内的黑名单。组织最终的目标是对采购人员建立完善的采购行为约束系统,做到严格、全面、高效的监管。

3)对供应商的管理。

供应商的状况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会对采购人员的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一方面,供应商的质量管理、组织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综合质量越高,其可信度越高,交易成本越低,采购的规范程度则越高,越可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反之,供应商的综合质量越低,则越可能使用不正当手段完成交易。

另一方面,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强度也与采购过程中的寻租现象有重大联系。在实践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越紧密,信息分享越容易,采购人员拿回扣的现象就越少。特别是在采购人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情况下,由于双方交易的透明度大幅上升,有力地降低了采购寻租的可能性。反之当供应商与采购人合作关系并不紧密,采购次数较少时,采购人员的寻租冲动则会大大增强。

(4)对评标人寻租行为的遏制

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其客观性、中立性与严谨性是评标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要素。评标专家的行为对招投标的结果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为了能够遏制评标专家的寻租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一些举措:

1)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诚信评价体系。

2)建立问责机制。

3)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4)建立评标过程中异常评分应对机制。

5)加强评标现场纪律管理。

一是要向评标专家详细介绍招标项目、评分原则和方法;

二是要严格限制专家与投标人联系;

三是行业监督部门要对评标全程监督,密切注意评标专家是否存在倾向性言论,确保专家评标的独立性;

四是在评标结束之后,要求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对评标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独立发表意见和签字确认。

6)建立评标质量考核制度。

(5)对招标代理机构寻租行为的遏制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高质量的招标代理能够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估体系。

2)建立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制度。

3)健全完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机制。

(6)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现象的遏制

1)政府采购中的设租与寻租。

政府采购中的租金是指因政府采购而形成的超额利润。租金的来源有三种原因:

一是政府由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实施不当造成的供给扭曲,形成的租金。

二是政府主动设租造成的租金。

三是政府被动设租造成的租金。

设租的实质是政府采购中掌握公权力的人利用权力阻止供给增加,形成生产要素的非正常的供给不足,从而为获取非生产性利润创造条件。

政府采购中寻租现象的产生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权力对市场交易的介入是设租、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政府采购是由公权力作为需求方,以购买人的身份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二是,追逐个人利益是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重要动机。政府采购人员个人经济的冲动与企业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就构成了设租、寻租的内在冲动。

三是,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设租、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

政府采购中的中设租、寻租行为往往涉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计算中心、采购物资使用单位和供应商五个方面的利益和“政府采购机构和物资使用单位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之间”、“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三重联系。

2)遏制政府采购中寻租现象的措施。

其一,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

其二,严格规范、监督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的选择。

其三,完善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机制。

其四,加强完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其五,建设完善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其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逐渐推行政府采购的一站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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