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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员考试《基础知识》过关考点1

发表时间:2017/10/10 9:11: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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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和试验法三种。

2.现场质量检验的内容如下。

(1)开工前检查。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

(2)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实行“三检制”,即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

(3)隐蔽工程检查。凡是隐蔽工程均应检查认证后方可掩盖。

(4)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由于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时,也应经检查认可后方可复工。

(5)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允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

(6)成品保护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3.施工质量控制目标的主要内客如下。

施工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正确配置施工生产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实现工程项目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这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共同责任。

(1)建设单住的质量控制目标

通过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

(2)设计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

通过对施工质量的验收签证、设计变更控制及纠正施工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采纳变更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保证竣工项目的各项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3)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

通过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质量自控,保证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产品。

(4)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

通过审核施工质量文件、报告报表及现场旁站检查、平行检测、施工指令和结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的应用,监控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4.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奎、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就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5.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

(1)协商是指产品质量争议产生之后,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互谅互让,争取当事人各方自行调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既不伤和气,节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也免去了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必要的工作。因此,协商是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较好方式。

(2)调解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产品质量争议后经协商不成时,向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这些机构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说服争议各方,使各方能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质量争议的方式。

(3)仲裁是指产品质量纠纷的争议各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速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争议各方有义务执行的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一种方式。

(4)诉讼是指固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在当事人与有关诉讼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纠纷案时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它与其他民事诉讼一样,在案例的审理原则、诉讼程序及其他有关方面都要遵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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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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