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第五章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9/9/6 9:2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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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顶目施工阶段合同 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变动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①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②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③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④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采用类似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_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k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实际招标的工程:

(5.1.1)

①不实行招标的工程:(5.2.2)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或(5.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项目的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邊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其责任应当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作为投标人的承包人不应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5.1.3)和公式(5.1.4)。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5.1.3)

2) 当Q1<0.85Q0时:

S=Q1XP1 (5.1.4)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新综合单价Pi的确定方法。新综合单价Pt的确定,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公式(5.1.5)和公式(5.1.6):

①当P0

P1按照P2×(1-L)×(1-15%)调整 (5.1.5)

①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5.1.6)

③P0>P2×(1-L)×(1-15%)且P0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例5.1.1】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增为1824m3,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为406元,应如何调整?

解:1824/1520=120%,工程量增加超过15%,需对单价做调整。

P2×(1+15%)=350×(1+15%)=402.50元<406元

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0元。

S=1520×(1+15%)×406+(1824-1520×1.15)×402.50=709688+76×402.50=740278(元)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计曰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人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人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人进度款支付。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_)物价波动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P=P0[A+(×+×+×+···+×)-1] (5.1.7)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

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曰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5.1.2】某直辖市城区道路扩建项目进行施工_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0万元,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开工。施工合同中约定:①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分10次按相同比例从每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还。②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进度款金额包括:S月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当月确认的变更、索赔金额;当月价格调整金额;扣除合同约定应当抵扣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③质量保证金从月进度付款中按5%扣留,最高扣至'合同总价的5%。④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钢材、水泥、沥青、砂石料以及机具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给承包商以调价补偿,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如表5.1.1所列。根据表5.1.2所列工程前4个月的完成情况,计算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

表5. 1.1工程调价因子权重系数及造价指数

人工钢材水泥源青砂石料机具使用费定值部分

权重系数0.120.100.080,150.120.100.33

2011年7月指数91.7元/日78.95106.9799.92114.57115.18'—

2011年8月指数91.7元/日82.44106.8099.13114.26115.39—

2011年9月指数91.7元/日86.53108.1199.09114.03115.41—

2011年10月指数95.96元/日85.84106.8899.38113.01114.94—

2011年11月指数95.96元/日86.75107.2799.66116.08114.91—

2011.年12月指数101.47元/日87.80.128.3799.85126.26116.41—

表5.1.2 2011年9月?12月工程完成情况

金额(万元)

支付项目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

截至当月完成的清单子目价款1200351069509840

当月确认的变更金额(调价前)060-110100

当月确认的索赔金额(调价前)0103050

解:(1)计算11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6950—3510=3440(万元).

(2)计算11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说明:①由于当月的变更和索赔金额不是按照现行价格计算的,所以应当计算在调价基数内;②基准日为2011年7月3日,所以应当选取7月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③人工费缺少价格指数,可以用相应的人工单价代替。

价格调整金额=(3440-110+30)×[(0.33+0.12×)+0.08×]

=3360×[(0.33+0.1256+0.1099+0.0802+0.1496+0.1216+0.0998)-1]

=3360×0.0167=56.11(万元)

(3)计算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的金额:

1)11月份的应扣预付款:80000X5%+10=400(万元)

2)11月份的应扣质量保证金:(3440—110+30+56.11)X5%=170.81(万元)

3)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的进度款金额=(3440—110+30+56.11-400-170.81)=2845.30(万元)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例5.1.3】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钢筋价格风险幅度为±5%,超出部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造价信息法调差。已知投标人投标价格、基准期发布价格分别为2400元/t、2200元/t,2015年12月、2016年7月的造价信息发布价分别为2000元/t、2600元/t。则该两月钢筋的实际结算价格应分别_为多少?

解:(1)2015年12月信息价下降,应以较低的基准价基础计算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2200×(1-5%)=2090(元/t)。

因此钢筋每吨应下浮价格=2090-2000=90(元/t)。

2015年12月实际结算价格=2400-90=2310(元/t)。

(2)2016年7月信息价上放,应以较高的投标价格为基础计算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2400X(1+5%)=2520(元/t)。

因此钢筋每吨应上调价格=2600-2520=80(元/t)。.

2016年7月实际结算价格=2400+80=2480 (元/t)。

(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赶工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人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人,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励。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每日历天的赶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人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是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索赔事件,大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本教材中所提及的索赔,如果未作特别说明,即是指此类情形。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稂据索赔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费用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增加费用要求的行.为。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例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出现不可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 的损失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工程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 可以根据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 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不 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或)利润的情况,分别做 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引起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表5.1.3所示。

表5.1.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序号条款号索赔事件可补偿内容._

工期费用利润

11. 6. 1迟延提供图纸√√√

21. 10. 1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32. 3迟延提供施工场地√√√

44. 11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5 -5.2.4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村料、工程设备 √

65. 2. 6发包人提供村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迟延提供或变更交货

地点√√√

78. 3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89. 2. 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

91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10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1111. 6承包人提前竣工 √

1212.2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1312.4.2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1413. 1.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1513. 5. 3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1613. 6. 2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1714. 1. 3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1816.2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

1918. 4. 2.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2018. 6. 2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

续表5. 1.3

序号条款号索赔事件可补偿内容

工期费用利润

2119. 2. 3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2219. 4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

2321. 3. 1 (4)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

2421.3.1 (4)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2522. 2. 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都要依据下列文件或凭证: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但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对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这是承包人因索赔事件所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它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

(2)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但归纳起来,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人工费。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主要内容为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设备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5.1.8)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①合同百分比法,即管理费比率在合同中规定;②行业平均水平法,即采用公开认可的行业准费率;③原始估价法,即采用投标报价时确定的费率;④历史数据法,即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管理费率。

5)总部(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的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的计算,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方法。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5.1.9)

其中,总部管理费的比率可以按照投标书中的总部管理费比率计算(一般为3%?8%),也可以按照承包人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该公式是在承包人已经获得工程延期索赔的批准后,进一步获得总部管理费索赔的计算方法,计算步骤如下:

i)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5.1.10)

ii)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5.1.11)

iii)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X工程延期的天数(5.1.12)

6)保险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7)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至于具体的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有缺陷或错误、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等事件引起的索赔,承包人都可以列入利润。比较特殊的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的规定,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参见表5.1.4)。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索赔计算中不应重复计算。

同时,由于一些引起索赔的事件,同时也可能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物价波动等>,因此,对于已经进行了合同价款调整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在费用索赔的计算时,不能重复计算。

10)分包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人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用,一般也包括与上述费用类似的内容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三种,即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由于索赔费用组成的多样化,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有所不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2)总费用法。总费用法,也被称为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该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5.1.13)

但是,在总费用法的计算方法中,没有考虑实际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也可能由于承包人为谋取中标而导致过低的报价,因此,总费用法并不十分科学。只有在难于精确地确定某些索赔事件导致的各项费用增加额时,总费用法才得以采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①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②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④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5.1.14)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例5.1.4】某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租赁费为100元/台班,人工工资为40元/工日,窝工补贴为10元/工日,以人工费为基数的综合费率为3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①出现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2天,人员窝工30个工曰;②因恶劣天气导致场外道路中断抢修道路用工20工曰;③场外大面积停电,停工2天,人员窝工10工日。为此,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为多少。

解:各事件处理结果如下:

(1)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通常不能进行费用索赔。

(2)抢修道路用工的_索赔额=20×40×(1+35%)=1080(元)

(3)停电导致的索赔额=2×100+10×10=300(元)

总索赔费用=1080+30.0=1380(元)

4.工期索赔的计箕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对由于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程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监理人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2)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①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对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5.1.15)

②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总工期×(5.1.16)

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网络图分析法。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该方法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之差来计算工期索赔值,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4)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主要指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后的现场签证表如表5.1.4所示。

3.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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