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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7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72、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73、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7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75、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7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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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