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精选考点9

发表时间:2014/2/12 13:08: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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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各位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网校根据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整理了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1.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诉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簇发生时,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发票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12.关于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完成建设项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13.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14.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15.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16.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17.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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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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