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发表时间:2012/8/8 16:18: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21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2012年造价师案例分析:案例题型基本问题总结

2012年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案例考试知识点汇总

更多关注: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