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5/1/9 17:3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冶金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冶金行业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向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登记后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定额总站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冶金行业内各单位和冶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点单位的造价员管理工作受定额总站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关于印发<冶金行业造价员培训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冶建定[2006]39号)要求,冶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点单位(以下简称培训点单位)是指由定额总站根据师资力量及教学条件认定的冶金行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机构。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登记、变更、继续教育、验证、遗失补办等工作均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培训点单位统一办理,报定额总站终审。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行业内统一专业设置、统一考试科目和统一考试制度。

第八条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土建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井巷工程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考试教材及冶金行业内的补充教材。

第十条 凡遵纪守法,无不良从业记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三)《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采集表》(网上下载);

(四)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证明;

(五)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六)1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二条 造价员考试培训工作,按照定额总站的计划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造价员取得一个专业的资格后,可以通过考试增项二个以内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应将资格证书交定额总站确认后,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加盖增项专业,核发相应专业从业印章。

第十五条 冶金行业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主要根据各培训点单位的计划安排进行。定额总站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第十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一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待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条件

(一)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考试报名及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七)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和与其相应的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在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同时,应当将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交定额总站注销。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修订和补充计价依据提供资料;

(五)严格保守从业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六)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正当从业行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规则编制,从业印章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定样式制作。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的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如有遗失,本人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并填写《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定额总站申请补发。属于损坏的,将原资格证书或(和)从业印章交定额总站申请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已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凡在冶金行业登记的造价员均可进行查询。定额总站2008年建立的“冶金行业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系统”将废除。

第三十条 造价员考试报名、登记、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需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证书事项的变更

(一)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行业内变更申请:

1、通过“冶金造价信息网”,登陆“造价员管理系统”;

2、在系统内点击“本省/部门变更申请”,填写变更信息无误后提交信息;

3、打印变更申请表;

4、将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提交至定额总站审核。

(三)跨行业变更申请:

1、通过“冶金造价信息网”,登陆“造价员管理系统”;

2、在系统内点击“跨省/部门变更申请”,根据变更种类填写调出或调入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

3、打印变更申请表;

4、将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原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提交至定额总站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形式。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培训点单位可以组织开展造价员继续教育面授工作,无培训点资格的单位可就近联系培训点单位参加面授培训,各培训点单位应根据工程造价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聘请经验丰富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编写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并将教材报定额总站备案。

冶金行业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课程内容、学时安排、课程播放时间等,均以定额总站当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通知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定额总站负责组织,各企业的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须在印章有效期截止前,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到定额总站办理验证手续。

(一)《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二)《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四)前一有效期内完整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定额总站会根据验证资料对“造价员管理系统”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记录验证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证不合格: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应自觉履行执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程造价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公正性,抵制商业贿赂,严格按合同约定,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文件的成果质量。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定额总站负责《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记录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一)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记录等。

(二)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在继续教育、年检验证以及变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从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每年底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冶金行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点单位应按时将当年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定额总站。

第四十条 定额总站对造价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警告,并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

(三)取消造价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工程造价员管理部门和冶金行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点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定额总站2008年11月13日印发的《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冶金定[2008]4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点此下载附表1-6

二、《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三、《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采集表》(网上下载)

四、《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五、《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六、《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