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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规则 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十二章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9/9 11:51: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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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1.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要约收购报告书
1.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报送与公告
2.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14项)
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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