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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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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3]114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为落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自律,维护证券市场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办法》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细则》的有关精神,共同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各管理工作。
各机构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适当的人员聘用及岗位标准、切实可行的后续培训计划、严格的执业人员执业监督机制及档案管理等,并于2003年底前将有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四、为积极稳妥地在证券业推行和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自2003年7月开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进行执业证书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预计2003年9月中旬结束。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试点基础上,自2003年9月下旬开始分批受理各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包括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证券经纪、证券代理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集中受理工作预计2004年底前完成。在此期间,各机构应督促尚未参加资格考试,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尽快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抓紧时间申请执业证书。
六、2004年底集中受理工作结束后,各机构应当于2005年一季度对本机构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2005年6月底以前解决存在问题。自2005年7月1日起,各机构不得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各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七、各机构应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要求,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2003年9月下旬组织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培训。
八、为配合网上资格管理的要求,各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包括可联结互联网的电脑、扫描仪等制备。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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