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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基础知识考点精讲:治理结构

发表时间:2017/2/21 13:38: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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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

200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监管措施。

对于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当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以外,还规定了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3)持有或控制上市

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驶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和监事会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四)经理层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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