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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四)交易
1.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3.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4.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五)转托管
1.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3.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4.系统内转托管:T日投资者申请转出——T日转出申报——T日晚结算公司向转出转入方发送转托管数据——T+1日可卖出(在营业部之间)。
5.跨系统转托管:T日向转出方申请——发送数据——T+1日TA系统将处理结果发销售机构——T+2日投资者可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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