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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发表时间:2018/1/24 14:15: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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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 证券经纪

1.证券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包括三方面: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面的;证券经纪业务营业部管理方面的;融资融券方面的法律法规。

2.证券经纪业务构成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对象。其特点是:业务对象广泛、证券经纪商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保密

3.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新开户客户1个月内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不包含休眠及中止交易的客户)总数的10%;客户回访留痕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4.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3年。

5.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考核应还包括:行为的合规性、服务适当性、客户投诉情况。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应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上交审计报告。

8.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对投资者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至少20年。

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1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计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检查制度。

【重点1】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为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

1、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2、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3、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后是其他资金。

【重点2】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为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证券:

1、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2、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3、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其中:100万元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时,提交的文件:年检申请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6.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协议。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签订。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9.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10.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

11.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12.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条件,其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文件包括: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的从业经历;审计过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财务顾问建立并购重组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保存不少于10年。

4.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大纲内容

了解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熟悉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熟悉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四节 证券承销和保荐

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依法采用承销方式的,聘请保荐人。

2.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4.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超过2家。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野协会对其进行自律管理。6.保荐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7.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心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8.承销商应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

9.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其内容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10.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11.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采用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1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的,应采用代销方式。

1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不合规行为的,证监会可以采取12-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相关业务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节 证券自营

1.证券自营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3.《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之一,净资本至少5000万元。

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之一的,净资本至少1亿元;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其中两项及以上,净资本至少2亿元。

6.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7.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8.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质设立。

9.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10.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1.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2.每年06.30和12.31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13.加强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

【重点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遵循原则6个:守法合规、公平公正、资格管理、约定运作、集中管理、风险控制。

2.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至少5人,且需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5.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号和资金账户。

7.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七节 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遵守的原则: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岗位分离。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2个证券账户、2个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2个资金账户。

3.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户证券的买卖。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使用融券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5.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有重大违纪等,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6.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7.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元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等

8.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条件是: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等

9.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充抵。

10.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比资金的比例不低于应收保证金的15%。

11.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12.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1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1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5.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16.直投子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服务: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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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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