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如果你还在证券考试中苦苦摸索,如果你不善于抓住证券考试重点,如果你还想通过证券从业考试,那就赶紧报名证券取证班课程,解密机考原题,零基础签约,报课送教辅+VIP题库,考前6套押题已发布>>
证券免费题库:真题实战演练,必考点 相似题>>下载中大网校证券从业APP
(扫一扫二维码,可直接下载证券从业APP)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三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