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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七节:其他业务

发表时间:2018/3/22 11:06: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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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七节 其他业务

考点一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考点二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点四 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考点五 客户信用账户

考点六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考点七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包括: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人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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